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单位,现遵循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三条 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由协会成员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后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设立程序,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工作委员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分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办事处等。
第三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协会章程,并在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协会将取消授权并追责该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机制。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向协会秘书处进行述职,由协会秘书处于1月31日前审议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工作委员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分会、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办事处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协会秘书处研究任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部门必须经协会批准;内设办事部门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协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协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日常工作月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其他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工作季报应于每季末前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以下重大事项应事先书面上报协会,待协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协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协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六)以协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公章,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均使用总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所有资金收入需全部进入协会总部指定账户统一管理,由协会出具对应收据。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如遇重大活动则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协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2日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中国机电设备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