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已于2025年1月1日施行,用以取代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相较于29号令,26号令内容扩充了近一倍,新增17条,形成全文7章36条近5000字的体量,是对之前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方式的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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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高度强调专家库资源共享。26号令主要从两个维度规范专家库资源共享:第一个维度是将共享作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理念。例如,26号令第二条中,专家库共享、监督等均是新增加的表述内容。26号令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这表明专家资源共享是26号令的指导原则之一。第二个维度是26号令对于专家资源共享的机制有了具体要求。结合26号令第五条、第十九条内容可知,专家共享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开展远程异地评标。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方解读来看,26号令也着重提出加强评标专家库共享的目的主要在于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此外,26号令第十六条中,“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相当于将专家资源共享的特殊情况予以明文规定。
二是专家库组建条件发生变化。一方面,评标专家库组建主体表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提高了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
三是专家入库标准有所提高。26号令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入库专家需满足的条件,在原有评标专家要求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第五项,即专家要“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强调专家的电子化评审能力;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则以专家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替换了29号令“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的表述。26号令还针对如何验证专家能力制定了具体措施。除了对专家入库资格的“正面”要求外,26号令还新增了对专家入库的“负面”要求,即第七条规定的6类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情形,有效弥补了29号令的不足,使强化专家入库前置把关有规可依。
四是专家抽取规定更加严密。26号令第十七条直接承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特殊项目的解释,规定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不一定是在评标库内的专家,也可以是库外专家,依然保持了既有的特殊项目特殊对待的灵活性。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26号令将29号令“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规定,调整为“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内涵基本不变,但表述更加准确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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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评标专家管理全面升级。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针对前述4项专家管理责任,26号令对每项都作出细化要求。
二是专家权利义务更加明晰。在专家权利方面,评标专家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评标专家对于专家库组建单位的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评标专家可以申请续聘,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根据专家申请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在评标专家义务方面,新增“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并明确规定,因为评标专家不履行评标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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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令最大的特点是引入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即专家将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被追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评标专家责任与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领导干部终身责任制、公检法人员办案终身责任制进行类比。但是,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最长追诉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长民事诉讼权利期限一般为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刑事责任也有相应追诉期。因此,评标专家的终身负责制,也是在前述法律框架下的追责,且只有追究评标专家党纪政纪的纪律责任可以没有最长时限。除上述规定外,26号令还新增列举了若干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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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何理解评标专家以独立身份评标。26号令第三条规定,评标专家是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较于29号令,对专家的身份定位更加明确。但是,26号令规定专家入库仍然要提供个人申请书,实践中,专家库组建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更倾向于要求专家的个人申请书要加盖单位公章,这就与专家以独立身份开展评标有一定矛盾。建议26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专家入库个人申请书范本,不再要求专家所在单位盖章,只要求专家提供单位名称并履行诚信声明即可。在目前国内向信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若想查实专家身份以便为进行信用处罚作准备,对专家库组建单位来说并不是难事。一旦查实专家申报单位作假,可以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入库情节特别严重处理,26令第二十九条对此的处理是“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故而不再要求专家入库个人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这既不会增加对专家管理的难度,如不会出现专家该回避自己的单位招标而不回避,或者出现要处罚专家却无法通报其单位等情形,又可以方便专家申请入库,好处显而易见。
二是如何准确理解适用26号令关于专家库的定义,在实践中可能有出入。2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这意味着评标专家库今后要实行全电子化管理,专家无须再提供纸质入库资料,否则专家可以依据26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情况下,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请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因专家申请入库材料不能完全实现电子化等电子化落实不到位问题,导致专家提请行政监督部门介入的可能性极小。因为这基本上就意味着专家要被专家库组建单位清除出库,所以上述条款所构成的监督制约逻辑在现实中很难被触发。而26号令在第八条专家享有的权利条款中,未明确专家可以对专家库非电子化收集信息提出异议;在第十二条专家提供的材料条款中,也未明确必须完全提供电子化材料。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全面落实专家库电子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商榷。
(本文摘编自《中国招标》2025年第1期《26号令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四重影响》,作者系张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