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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机制取决于信息共享体系---“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招标
    

  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于2015年7月30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在论坛上做了题为“市场竞争机制取决于信息共享体系 ---“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核心价值”的发言,以下为发言全文:

 

  一、市场信息共享是公平竞争的基础

  三十多年,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市场中暗箱操作、操作弄虚的现象伴随而生,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市场主体自我治理、自律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然而,基本原因却是市场没有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体系。市场没有一体化的信息共享体系,必然无法建立一体化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及其主体诚信自律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行政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约束和传统纸质媒介传播的局限,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直处于分割、分散、失真、静态、单向、独享的传播状态,无法实现立体流通、双向互动、动态跟踪、聚合共享和对称公开,因此就无法满足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以及主体自律、公众监督的基本要求。

  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中各方主体以及监管机构在各阶段、各部门和各专业环节的工作处于相互分割独立的状态却又是相互必须对接交合的关系,由于彼此信息割裂、静态、封闭,各自无法联通交互、核实印证、分析比较和动态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市场交易信息。以致造成市场交易体系中产生许多漏洞缝隙、黑色通道、壁垒障碍。既使市场主体获取市场真实信息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十分困难,市场虚假和黑色交易信息却大有可乘之机,又限制了政府和社会公众聚合监督、客观判断及有效惩防的制约作用,削弱了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的外部约束,使得违法失信行为能够轻易逃避惩戒。市场各方在招标投标交易实践中不乏有过以下的感受。

  1、市场主体的困惑

  投标人搜寻市场信息和响应招标难。投标人需要从各种分散渠道中大海捞针,获取适合自己的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同时,需要广泛收集招标采购项目所在行业和省、市、县以及招标人的任何可能不相同的规则要求;每一次投标必须小心编制和递交一叠叠证明自己资格能力和业绩信用以及响应各个不同规则的投标文件及其原始证件,法人代表不得不背着沉重的文件,南北奔波当面向招标人和监管部门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稍有微差便会瞬间失去投标资格。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鉴别和评价投标人难。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无法及时全面获取全国范围动态流动的潜在投标人的实际资格能力和业绩信用的准确信息;在封闭的评标环境中,面对投标文件浩如烟海的信息,无法有效验证鉴别其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信息。部分项目采购人面对良莠不分和一无所知的潜在投标人,因善意担忧不合格企业或产品中标,而不愿意采用公开招标,甚至不惜违法操纵招标。

  2、行政监管机构的困惑

  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全面、动态掌握复杂、客观的市场信息。行政部门以往习惯使用主观判断方式监管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要求招标人办理各种招标程序的前置审批和核准,因自身无法全面和动态掌握复杂、客观的市场状态和项目信息,单凭主观认识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甚至作出错误决定;为了监管跨行业和跨地区流动的潜在投标人,又要求其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层层重复登记备案、验证或者注册成立分公司。这些行政手段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市场要素的开放流动和公平竞争,又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同样,行政监管部门面对不断的投诉举报事件,又只能感叹调查取证难,鉴别真伪难,客观处理更困难。

  同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一直在信息分割封闭,不统一、不对称的状态下,依据企业自行申报且真伪难辨的信息,静态评价和刚性审批企业资质及资信的“金字牌照”,这一传统做法既不能立体、动态反映企业生产要素实时实地的流动分布和发展动态,又因企业获得“金字牌照”而导致不求进取、保护落后,优不能完胜,劣不能淘汰的市场扭曲现象。企业资质和资信渐渐失去了自我激励创新和自律约束作用。这已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壁垒,也是产生违法挂靠和转包的主要因素之一。

  然而,每个行政监管部门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重要难题:如果放弃前置审批的行政手段,又如何实现事中和事后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一旦取消企业资质认定准入许可,又如何建立市场自律评价机制,让招标人有效鉴别、评价投标人的能力和信用?

  3、社会公众的困惑

  社会公众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无法实现有效的公开监督。市场主体、项目交易以及行政监督等信息由于至今未能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实现集中整合,动态、分类、公开共享。因而,社会公众无法对市场主体、项目交易和行政监督要素信息实现动态、分类聚合以及大数据多维度比较分析,以致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市场主体行为无法实现持久、动态、客观、公开和有效的聚合监督。

  为此,市场信息的不公开、不共享、不对称,必然造成市场体系的不开放、不统一、不公平,并因失去社会公众监督而导致权力寻租和主体自律缺失。因此,建设市场信息统一共享体系已成为我国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以及创新招标投标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互联网是市场信息一体共享的基础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市场的核心价值目标;开放、互联、透明、共享是互联网的优势特征。为此,招标投标制度的本质和互联网的“先天”优势决定,两者需要相互融合,才能建立一体化开放共享的市场信息体系,真正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互联互通、动态跟踪、透明高效、开放共享、永久追溯、立体监督。才能突破市场信息条块分割、静态、封闭、单向传播的困境,逐步消除真伪难别、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法失信等市场扭曲现象,真正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核心价值目标。

  这是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诞生的主要背景和核心价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共同构成。(三大平台结构示意图)

  交易平台由各类市场主体按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原则和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公平竞争建设和自律运营,应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但不能捆绑建设。交易平台应当能够规范完成招标投标专业交易活动全流程。招标人可以不受行业和地区限制,按照招标项目的专业需求,自主选择使用专业匹配、服务满意的交易平台。激励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专业深度、质量、效率和价值。

  公共服务平台以建立开放互联、动态整合、公开共享的市场信息体系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由国家、省和市(或者省市合并)相关政府部门或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统一技术和数据标准,开放连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并链接整合相关政府平台网站的市场监管信息,为市场主体、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全面、动态、客观地提供市场信息、交易需求和监督通道的共享服务;为三大平台难以自行解决的需求,集中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支持服务;为交易平台的可靠度和可信度提供客观鉴证。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实现:统一技术标准、交互整合信息、共享鉴别信息、连通信息孤岛、消除技术壁垒、规范平台运行、提升交易服务、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监督方式、支持公众监督、促进全面融合。

  行政监督平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公共服务平台和其他单位代理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接口标准,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符合规定要求的交易平台,支持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积极转变主观决断的监督方式,大力运用互联网以及监督平台记录交互且永久保留的大量客观市场数据,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现依法、客观的事中、事后以及立体监督,惩戒违法交易行为,动态预测预警市场交易秩序,并同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各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功能作用。各平台应当相互分离独立和对接运行。同时,通过深度融合互联网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和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整体价值功能。围绕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提供有价值、有水平和有效率的服务。特别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有效整合和运用市场大数据,必将有效促进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并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现全面公开、动态跟踪、客观数据、永久追溯、立体聚合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这一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必将为逐步取消项目交易前置审批和企业资质准入认定,在统一主体资信标准和共享市场公共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能力信用的自愿、自主、自律以及客观、公开的多形式评价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失信及其腐败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开统一、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守法诚信的市场机制,奠定扎实的技术基础和提供可行的实现路径。

  为此,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政府运用市场大数据,有利于准确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同时,2015年 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又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三、“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

  互联网及其大数据对我们的思维理念、工作方式、业态环境和发展方向的改造、颠覆以及对未来产生的深远影响,会远远出乎我们的想象。我们应当主动迎接挑战,积极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共赢发展成果。

  首先,招标采购行业需要全面转变理念。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的行业,运用“零费用”策略实现成功驱动。电子招标采购是运用电子信息化对传统纸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创新改造而产生,并与互联网融合而提升,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传统思维理念、管理和技术的层层障碍,其融合发展的核心价值正是在于消除这些障碍。因此“无障碍”将成为市场主体和政府大力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主要创新驱动力,也是“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初期的基本目标。

  切实转变招标采购行业的思维理念,是目前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的第一个“无障碍”目标。市场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管部门对运用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既有积极的热情和动力,也因为对互联网以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不了解、不放心、不适应、不自信以及由此不愿主动放弃传统工作方式与既有利益,从而至今依然存在亟待转变的传统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

  其次,“互联网+招标采购”需要深度融合。招标采购要通过深度融合互联网开放、互动、透明、共享的优势,有效化解和消除招标投标制度实施中的各种技术和组织管理障碍,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守法诚信的目标。既要改造传统纸质招标投标的业务运行和组织管理模式,改变独立分散、隔离、单向、独享、静态、简单、粗放的运行和管理状态;又要改造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交易平台,大力推进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改变和消除各种技术壁垒、独立孤岛、简单流程和“人机重复”的低水平、低效率运营状态。

  为此,市场主体交易平台应结合企业技术管理实际,系统规划信息系统,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互联对接企业生产计划、供应链以及内部其他专项管理系统和外部公共服务及监督系统,消除系统之间的隔离和壁垒障碍,延伸交易平台的服务链,整合共享和优化配置市场内外信息资源,提升交易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我们应当按照市场化与专业化、标准化与个性化相互结合以及开放、互联、共享、透明、高效、融合的要求,努力推进互联网技术、招标采购业务和组织监管体系三者之间实现深度融合、协同一体:

  一是实现各系统平台之间无障碍,互联、互通、共享、网络化;

  二是实现使用者与平台系统之间无阻碍。易用、高效、智能、人性化;

  三是实现市场主体之间无壁垒,公开、公平、公正、一体化;

  四是实现监督者与市场主体之间无屏障,依法、客观、监督、公开化。

  可以预见,招标投标运行机制、业务模式和业态环境即将发生实质性的变革转型和融合发展。

  让我们积极响应“互联网+”战略行动计划,实现跨界互联、透明共享、开放融合,合力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创新发展,努力实现绿色采购、依法招标、阳光交易。助力行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这是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国、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期望。




发表于:2015-08-20     来源:http://www.zgct.co